注:1、本附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
2、本附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1分。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其余各类用电价格均每千瓦时降低1分钱执行。
3、本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0.88分和可再生能源店家附加每千瓦时0.1分。
4、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农网还贷资金执行;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5、以上为四川省物价局川价发[2006]145号文件规定。 |